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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的消费受到欺诈,旅行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密云旅游
日期:2020-02-09 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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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旅行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由旅行社欺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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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商店受到欺骗。

案例描述:2016年10月,一名游客和其他人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出境旅行合同,前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在旅途中,导游赵带着客人来到布里斯班,在当地周姓导游的带领下,在行程中商定了一家购物中心。

西文每人以380元的价格买了羊毛,其中林买了两块羊毛,花了760元买了一块380元的羊毛。 付款后,免税商店的工作人员建议,他们可以在不提货的情况下直接送到悉尼。 周导游也证实他可以快递。 于是,一位温家宝和另一位买家把羊毛包起来,送到悉尼。

西文回到悉尼,拿起包裹回家。 当林文到达中国时,他发现他既没有两个被子,也没有两个羊毛,价格为380澳元。 另一种被子售价99澳元。 温还发现,收到的被子是99澳元的被子,而不是380澳元的羊毛。

于是,连连打电话给YL国家旅游市场经理梁和导游赵,通知被子,并主动退还。 旅行社在把被子送到旅行社指定地点后没有回复。 温向质量监督办公室抱怨说,旅行社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要求旅行社加倍赔偿和支付邮资。

你收到的东西和你买的东西不一致。

当客人实际收到的产品与客人购买的产品不一致时,旅行社就会受到欺诈。 在法律关系方面,旅行社与客人之间有旅游服务合同。 客人购买羊毛的行为与免税商店的买卖合同有关。 此外,还有免税商店或客人与快递公司之间的交通服务合同。 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本身并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当客人从旅行中商定的免税商店购买羊毛时,选择羊毛的品种和价格最终是免税商店快递的问题。 因此,客人收到的羊毛与他们购买的羊毛不一致。 旅行社与客人在免税商店购物符合旅游合同的要求。这种行为不应被视为欺诈的原因。旅行社不能在免税商店附近发送快递。

旅行社对购物欺诈的责任增加了一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欺诈。 补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三倍,补偿金额不到500元。 法律是根据其规定制定的。

运营商知道货物或服务的缺陷仍然是由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造成的,或者是严重的健康损害。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根据本法第49条第51条的法律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只有羊毛经营者有双重赔偿义务,如果有欺诈行为。

旅行社对这场纠纷的义务是什么?

“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购物或分别支付回扣来欺骗游客。

旅行社不得安排特定的购物场所单独支付旅游项目。 但是,经过协商或游客的要求,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

违反前两项规定的游客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天内向旅行社支付退货和退货。 或者单独支付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服务质量补偿标准”第10条第5条:游客在合同中商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是假冒伪劣商品。 旅游机构应负责恢复或补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只有旅行社才会哄骗游客,安排购物指定特定购物场所。 或者,当游客在旅游合同中商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时,旅行社将负责退货和预付退款。 恢复或补偿游客直接经济损失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客人实际收到的产品与他们购买的产品不一致。目前尚不清楚免税商店是出了什么问题,还是偷了横梁和柱子。 旅行社在这一过程中缺乏主观和故意欺诈的证据,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旅行社欺诈或与企业勾结,并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同时,客人去的免税商店是双方商定的购物商店,而不是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商店,而不是假冒伪劣的产品。 旅行社本身并不有义务退货和预付款,但毕竟,旅行社比客人有退货的优势,所以旅行社最终以维护自己的声誉而告终。 帮助客人退货,提前预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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