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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

作者:密云旅游
日期:2020-04-18 07: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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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8日

各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各旅游企业: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榕委发[2012]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10]178号)的精神,为落实执行2016年旅游专项资金预算及计划安排,加强和规范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2016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办法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福州市旅游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办法

一、 申报依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旅游局市台办市财政局2015-2017年福州市海峡旅游扶持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5]154号)、《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榕财贸[2010]52号)及《福州市旅游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补充部分旅游扶持政策的通知》(榕财贸[2014]15号)。

二、 申报条件

申报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项目必须符合《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贸〔2010〕52号)中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资格。

三、 申报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旅游规划编制补助

1、旅游发展规划必须由各县(市)区政府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委托具有旅游规划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2、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必须由各县(市)区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牵头,委托具有旅游规划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且重点旅游资源在福州市具有影响力或已列入省、市旅游重点(五大战役)储备项目。

3、以上规划应编制完成,并经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4、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按合同书中签订的编制费用确认规划编制费,给予不超过规划编制费30%的补助。

(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对非财政投入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支持(已享受省级以上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资金补助标准为:按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年度的贷款本金平均余额的2%—3%计算,一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单个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闽江旅游品牌建设补助

1、闽江旅游企业新购游船、游艇用于旅游的船只(购船的自筹资金已落实),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内(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造价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闽江游船经营企业以上一年度接待游客人次数为存量基数,对超过存量基数的增量部分予以每人次5元的补助。

(四)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

对被评定为国家3A、4A、5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旅行社品牌建设奖励

对新评定或按照新评定标准进行复评(之前未获得相关奖励)为4A、5A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六)旅游客源招徕奖励

2015年对以福州市重点旅游景区为目的地(每团次须游览至少一个福州市旅游局指定的福州景区),经审核认定后,在福州市区停留一晚二天(含)以上的入榕旅游团队的旅行社。

(1)接待国内游客:接待国内旅游团队,以上一年度累计接待量为基数(不少于5000人次),完成基数部分(含基数)给予每人次10元的奖励,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以每人次20元的奖励。

(2)接待境外游客:对接待国外及港澳地区旅游团队(以相关发票为凭)的旅行社,以上一年度累计接待量为基数,完成基数部分(含基数)给予每人次20元的奖励,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每人次40元的奖励。

(3)动车沿线及与福州市旅游局签约城市入榕奖励:凡动车沿线及与福州市旅游局签约的城市(签约后半年内)组团入榕旅游的组团社,针对每团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过夜旅游团队,累计人数在500人以内的给予组团社20元/人的奖励;累计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超出500人的部分给予组团社50元/人的奖励。

(4)在客源地设立分社奖励:对在省外、境外客源地设立分社(持续经营满1年)的旅行社,每年度向福州输送在福州市区停留一晚二天(含)以上的分社设立地游客分别不少于1000人次、200人次,予以每家分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城市分社仅奖励一次。

以上第(1)、(2)两项中,进入福州(含七县市)的外地游客,同一人次只能奖励一次。同一批次游客由福州不同地接旅行社分段接待的只奖励首先接待(第一站)的旅行社。

以上第(3)项中,组团社是我市旅行社在外设立的分社(该分社已享受我市设立旅行社分社奖励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每家旅行社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七)海峡旅游品牌建设奖励

1、2015年1月1日至8月4日

(1)海峡旅游:

对组织国内居民经福州口岸赴台湾(含金门、澎湖地区)旅游的,或外地市旅游团队经大陆其他口岸赴台湾(含马祖、金门、澎湖地区)旅游、返程进入福州旅游,由福州市旅行社地接并在福州市星级饭店住宿一晚以上的,给予旅行社每人次50元奖励。

(2)“两马”旅游:

A、我市赴台(含金、马、澎)游组团社组织国内居民经马尾港赴马祖旅游或经停马祖后进入台湾本岛旅游的,每人次给予100元奖励。

B、我市赴台(含金、马、澎)游组团社每批次组织不少于100名游客,且以包船方式赴马祖旅游或经停马祖后进入台湾本岛旅游的,每船给予旅行社1.5万元宣传促销经费补助。

享受该项包船补助的,不再享受海峡旅游其他奖励。

2、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海峡旅游:

对组织外省、市旅游团队(人数须10人以上)经福州长乐机场口岸赴台湾本岛或澎湖旅游的,或外省、市旅游团队由台湾本岛或澎湖返程从福州口岸入境的,或台湾旅游团队(含经停台湾的境外旅游团队)从福州口岸入境的,由本市旅行社地接并在福州市星级饭店住宿并至少游览本市一家收费旅游景区(点)的,给予旅行社每人次150元奖励。对组织本市居民经福州长乐机场口岸赴台湾本岛或澎湖旅游的,给予旅行社每人次100元奖励。

(2)“两马”旅游:

对组织游客经福州港马尾客运站或连江黄岐客运站,赴马祖旅游或经马祖后再进入台湾其他地区旅游的:

A、每批次100名以上(含100名):8月5日至10月31日,在马祖经停二晚及以上的,按每船(往返)3万元奖励旅行社;经停一晚的,按每船(往返)2万元奖励旅行社。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马祖经停二晚及以上的,按每船(往返)2万元奖励旅行社;经停一晚的,按每船(往返)1.5万元奖励旅行社。

B、每批次100名以下:8月5日至10月31日,在马祖经停二晚及以上的,按每名游客200元奖励旅行社;经停一晚的,按每名游客150元奖励旅行社。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马祖经停二晚及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0元奖励旅行社;经停一晚的,按每名游客100元奖励旅行社。

外省、市旅游团队须在福州市星级饭店住宿并至少游览本市一家收费旅游景区(点)后,旅行社方可申领“两马”旅游奖励。

(3)青少年奖励:

A、旅行社按以上(1)、(2)条规定开展旅游活动的,根据团队中青少年(8周岁至26周岁)人数,额外再按每名青少年100元奖励旅行社。

B、榕台两地旅行社组织两岸青少年团队(青少年人数占该团总人数70%及以上)进行交流、学习、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福州市口岸出境或入境,且事先报福州市旅游局和福州市台办联合批准的,按每名青少年500元、其他成员300元奖励旅行社。享受该组团奖励的,不再享受以上其他奖励。

外省、市及台湾青少年团队须在福州市星级饭店住宿并至少游览本市一家收费旅游景区(点)。台湾旅行社组织的台湾青少年团队入榕需交由本市旅行社地接,方可委托其申领奖励。

外省、市旅行社旅游团队游客在榕住宿非星级饭店的,奖励减半。

(4)宣传促销经费补助:

旅行社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旅游局市台办市财政局2015-2017年福州市海峡旅游扶持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开展海峡旅游业务,对组团赴台人数和地接台湾入榕旅游团、大陆返程团在福州住宿的人天数(人数×在榕住宿天数),二者在2015年度合计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宣传促销经费补助:

A、达到5万人天数以上的,给予150万元补助;

B、达到4万人天数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C、达到3万人天数以上的,给予60万元补助;

D、达到2万人天数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

E、达到1万人天数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旅游规划编制补助、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补助、闽江(内河)旅游品牌建设补助:符合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旅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旅游局、财政局;市旅游局、财政局将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报市政府审定。

2、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旅行社品牌建设奖励、旅游客源招徕奖励、海峡旅游品牌建设奖励:符合项目要求的单位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3、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年所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格。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旅游规划编制补助、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闽江(内河)旅游品牌建设补助

联系处室:市旅游局发展规划处、电话:83342043

2、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

联系处室:市旅游局市场开发处、电话83827571

4、旅行社品牌建设奖励、旅游客源招徕奖励

联系处室: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电话83338169

5、海峡旅游品牌建设奖励

联系处室:市旅游局港澳台处、电话83368347

福州市旅游局综合处财务、电话:83336574

福州市财政局外经贸处、电话:87116697

附件:1、2016年福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所需材料

明细表;

2、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书;

3、福州市2016年度旅游规划补助申报表;

4、福州市2015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申报表;

5、福州市2015年闽江旅游品牌建设补助申报表;

6、福州市2015年度旅行社奖励申报表;

7、福州市2016年度旅游景区品牌建设奖励申报表;

8、入榕旅游团队奖励申报明细表;

9、2015年组团赴台旅游奖励申报明细表;

10、2015年地接台湾入榕旅游团或大陆返程团奖励申

报明细表;

11、2015年海峡旅游宣传促销经费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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