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能为空

位置:密云旅游 > 旅游攻略 > 贵州省旅游法规全文

贵州省旅游法规全文

作者:密云旅游
日期:2019-12-06 10:18:06
阅读:

贵州省旅游法规。

中新网贵州11月23日电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的一般规则。

第一条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第二条,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促进旅游业的管理,保护旅游安全和安全。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坚持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贵州五彩缤纷的山地公园,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进入全球旅游,坚持多元文化传承。

旅游业的发展应该是创业,摆脱贫困,致富,改善民生; 鼓励逐步通过减少门票免费开放的风景名胜区和设施来反映公益性高层人民的生活质量。

在第四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以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组织和协调,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和职责,做好旅游相关工作。

第二章“旅游推广"。

第五条促进旅游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林水利,地质工业,食品,医药,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与行业的融合,共同发展..

根据当地旅游发展的需要,第六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当地旅游发展的需要,按照当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扩大和创新企业投资融资渠道,加大小型微型微型旅游企业和农村支持力度,满足旅游企业的要求,满足旅游企业的要求。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预留了旅游目标。 根据国家工业政策和市场前景,在年度土地使用计划的指标下,优先考虑新的建设用地。

鼓励依法利用废弃矿山和工厂闲置土地、石漠化土地、农村荒地建设旅游项目。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电信、邮政、环保、卫生、林业绿化、消防水利等。

积极推进互联网旅游跨产业一体化发展,建立智能旅游平台,建立旅游配送中心,逐步提供免费安全的无线互联网接入。

重要旅游资源丰富的区域开发市政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考虑到景观效果和旅游功能的建设。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由省级旅游开发规划确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通往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

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听取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公共客运站和公厕等配套设施应考虑到旅游发展的需要。 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应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在没有停车场的旅游景点、酒店、酒店等旅游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如旅游公共服务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旅游城镇和配送中心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和相应的旅游咨询站。 机场、酒店、酒店等旅游目的地应当设立自助互动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节假日前和假日期间及时发布重要的旅游景点和周边旅游、住宿、交通等旅游景点。

第十三条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在线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加强旅游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以管理和保护工作者的能力,使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旅游形象的宣传和推广。 鼓励电视网站,报纸,广播电台和其他媒体宣传当地的旅游形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在主要交通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形式的广告。

旅游行政部门应组织协调,支持游客经营者以各种形式开展旅游营销活动。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旅游仓库,提供资料,并指导有市场潜力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的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对旅游业的投资。

鼓励建立一个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支持旅游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协调和整合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开发,促进跨行政区域旅游产品的开发和推广。 跨行政区域和不应划分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开发。

任何部门、旅游经营者和个人不得妨碍外国旅行社在行政区域开展合法旅游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规模扩大到质量提升,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培育旅游品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鼓励与城市综合体、小城镇工业园区相结合,建设新的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集聚区。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建立符合市场需要的多样化旅游产品,鼓励丰富和完善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进生态旅游,推进民族文化旅游。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各行业,依靠其资源开发旅游产品,以鼓励和开发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以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旅游产品。 促进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十九条鼓励依靠白葡萄酒、茶、药材、食品等行业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支持传统工艺品的创新发展。

完善特色商品购物街区旅游贸易综合体的建设,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的发展。

鼓励产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布旅游项目推荐名单。

鼓励旅游商品经营者为游客提供包装、运输等配套服务。

第20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政策,支持农村旅游业的发展。

根据农村旅游业的需要,应根据农村旅游业的需要,安排农村旅游服务设施用地。

旅游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旅游的介绍,为农村旅游提供培训,引导农村旅游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己的住房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餐饮、住宿等旅游业务。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财政拨款机构和社会团体的交通、住宿、餐饮、会议等正式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委托旅行社处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建立旅游统计部门。

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客运单位、旅游宾馆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经营和财务统计数据。

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高等职业学校和科研单位要加强对各级旅游人才的培训和技能培训,加强旅游科学研究。 旅游管理部门要支持学校和科研单位的旅游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

旅游经营者应提高旅游经营者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是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在第24条中,应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可持续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一道,对行政区内的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适当时候向公众公布和更新有关信息。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要制定重要的旅游资源保护方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要与相关产业发展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环保规划、景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公园、生态体育公园相结合。

第27条促进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

根据法律和法规,旅游景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所有的经营权和经营权。

受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产权责任、明确的政府和企业单独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体系。

第28条旅游资源的发展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进行,并依法进行环境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向旅游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在第29条中,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应与周边景观的规模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禁止发展和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旅游项目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发展,应当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文化的独特历史和民族特色的地方特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加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目的地居民的资源和环境保护。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应当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促进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知识的保护和旅游资源的保护。

第四章是旅游管理、监管和行业自律.

第32条行政管理部门和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和实施旅游国家标准产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第33条旅游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管理活动、旅游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旅游监督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旅游监督检查不能干扰游客的正常旅游活动,不能泄露游客的商业秘密。

第34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旅游旺季前对旅游设施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参与合作。

第35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如制定或调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门票和景区内旅游场所的交通服务。

景区门票价格的上涨应提前六个月公布,并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布。

根据价格管理规定,根据价格管理规定,为游客设立单程票和单程票。 禁止销售联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残疾人、未成年士兵、全日制学生的入场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鼓励其他景点降低上述团体的门票和相关服务成本。 旅游经营者要明确享受优惠条件等相关信息。

旅游管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对旅游服务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

36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接受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并在投诉方式和投诉方式上接受和处理投诉。 旅游合同,旅游景点,门票,旅游交通工具,旅游经营场所,应明确旅游投诉电话。

旅游行政部门接到游客投诉后,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不能当场处理的物品,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 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天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天,作出处理决定,并对申诉人作出答复。 决定不接受的卡应向申诉人解释原因。 属于其他部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申诉人和移交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答复。

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起来,调解游客与游客之间的纠纷。

第37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旅游业协会。

旅游业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业章程,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对行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识进行评价。 建立会员诚信记录,督导员诚信经营,实行失信纪律。

旅游业协会应当与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当局合作,进行旅游监督检查。

第38条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后30日内书面答复旅游业协会。

第五章是旅游业务和权益保护。

第39条旅游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或设施上标明货物或服务的真实信息。 在没有固定的商业场所或设施的旅游业务领域,在向游客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应明确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 货物或服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游客不得以法定或同意的价格向游客收取其他费用。

游客和雇员不得欺骗和强迫游客消费。

第40条旅行社应与游客签订书面合同。 旅游合同应指定法律法规和旅游安全导游服务内容。

旅行社在出发前,应向游客提供出行证。 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一部分。

促进旅游合同模型文本的使用。

第41条要求所有游客在团队价格旅行中签署协议,指导游客分别安排购物或自行旅游项目; 一些游客需要分别安排时间购物或旅游费用,以获得同一组其他游客的签名,不影响其他游客的旅游时间,不得减少服务和减少服务项目。

导游安排以前规定的购物或自费旅游项目,如不得获得回扣等,应正常向公众开放。

第四十二条使用互联网来组织旅游业,并组织两项以上的旅游服务,如旅游、旅游、住宿、餐饮等,应按照规定的网站主页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43条旅行社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是要求导游和领导承担接待游客团队的相关费用。

二是要求游客和团队领导接待不交纳接待费、服务费或者支付费用低于接待费和服务费的游客团队。

三是降低旅游合同约定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标准。

四是欺骗、强迫游客购物或参与单独支付的旅游项目。

五是擅自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数量、逗留时间和单独支付旅游项目内容。

六是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和旅游景点。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44条旅行社应当选择合格的运输企业和已投保的车辆和船舶。 旅行社和运输企业应当订立接待服务要求和违约责任,如运输价格、运输安全车辆和船舶的接待服务要求和违约责任。

游客包车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备相应合格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和设备,不得违反与游客交通的协议,改变旅游运输。

第45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对具备旅游巴士乘客资格的经营者和车辆进行审批并公布名单。

在旅游客运高峰期或旅游滞留严重时,应按照规定,将客车和社会非操作巴士转租为临时旅游客运业务。

第四十六条商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住宿管理的质量。

星级旅游酒店应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由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引导和支持开发环保酒店、文化主题酒店等特色酒店。

根据国家标准,第47条旅游景区应设置区域边界标志、旅游指南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旅游景区应根据旅游规划的有关规划和国家旅游景区的质量水平,建立旅游服务中心和环境友好型配套设施。

根据环境保护和旅游质量的要求,第48条景区应确定旅游接待人数的限制,并通过大众媒体向公众公布。

当游客人数接近最高人数时,应及时发出警告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指导措施。

旅游景区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景区进行监督,实行旅游客流管制。

在第49条旅游景点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是破坏地形、地貌、林草、植被。

二是破坏文物、纪念碑、景区等旅游资源。

三是擅自建造和重建各种建筑物或建筑物。

四是擅自设立广告设施,张贴广告。

五是非法排放各种污染物。

6.车辆不按设置线路行驶,随意停车..

(七)围栏阻碍游客观光摄影。

(8)未经许可设立了一个摊位,以便与尾巴一起出售。

九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面规定的旅游景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停止; 属于其他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50条风景名胜区除了门票外,还应提供另一种解释服务费,以示导游不应限制旅行社进行正常的风景名胜区导游活动。

鼓励使用各种新的解释服务技术和设备。

应加强对讲师的培训和管理。

第51条为游客提供表演和娱乐服务,应遵守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52条网络运营商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旅游、购物、购物、购物等旅游信息服务和代理服务。提供的旅游信息应真实、准确,并应从具有合法经营的法律

第53条旅行社应当聘请导游和领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导游和领导人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54条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独立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模式和旅游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

二是了解旅游服务项目内容标准费用等实际情况..

三是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物美价廉的旅游服务。

四是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尊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遵守旅游安全规定。

二是爱护旅游环境旅游设施。

三是遵守卫生管理体制。

四是尊重旅游场所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是遵守出行时间安排等合同义务。

六是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有损人格尊严、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社会公德的不合理要求。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行政区域内的游客,如违反公共秩序、良好习俗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报告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在第57条中,旅游项目经营者可以向旅游景区经营者支付赔偿金,并要求旅游者向有关项目经营者支付赔偿费用。 旅游景区经营者有权向负责任的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索赔。

第六章是旅游安全和保险。

第5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旅游行政部门要与安全监督、体育、公安、健康、交通等部门合作,督促旅游经营者实行旅游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59条旅游景区及周边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保障事件及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旅游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工作责任制。 游客在游览景区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告示牌和警示牌。

在发生旅游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61条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游客作出真实的解释,并明确指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参与人身安全的旅行者应书面告知旅行者可能遇到的危险和身体状况及其他相关条件。

第62条客运索道、大型娱乐设施等特殊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并在工作前获得特殊操作资格证书。

第63条高风险旅游项目,如高空攀岩漂流探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许可。

游客参加高海拔、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风险旅游项目。游客应遵守必要的安全培训规则。 在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应根据安全人员的指示对其进行紧急处理。

第64条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及本条例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及其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责任险。

当游客参加高空攀岩漂流探险和其他高风险旅游项目时,营地经营者应明确告知相关风险,加上意外伤害保险由游客和经营者同意。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65条第35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违反本条例第35条第3条

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第42条,第4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即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登录的信息或电子链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67条违反本条例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4条第

违反本条例第44条第二条的,应当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运输车辆。

第68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旅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

第69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是附加的。

自2012年1月1日起,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旅游管理条例”于2012年9月25日通过。

一直为网友的需求而努力相关推荐